关于转发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近期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措施的解读》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近期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措施的解读》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对照执行。
园区教育局
关于近期发布的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政策措施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等文件,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提高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效率、尽量避免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确保网上商城采购安全有序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工作举措。现将有关政策措施作如下解读,希望能够引导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在疫情防控期间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一、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
1.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范围,包括达到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上,原来应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的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起点金额以下,原来应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内采购的有关商品。
2.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建议可以单位采购内控制度为基础,精简有关流程要素,同时保留关键牵制措施,如合同签订与验收岗位分离等,建立业务、财务、监督、法务等共同参与的,高效有序的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做到紧急采购“急而不乱”。
3.采购人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流程内部审批和相关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建议紧急采购数量较多的、有条件的采购人,可事先会同法务等部门制定有关采购文件和合同等主要条款,以压缩采购时间、减少采购风险,同时可在内控机制中明确专人专项保管相关档案材料,以及各部门在采购过程中生成的档案材料有关保管、流转要求,以便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
1.对于政府采购起点金额以上的与疫情防控无直接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新增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已发布采购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暂停开标、评审活动,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尽早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暂停公告,并同步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告。有已报名供应商主动联系的,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项目暂停情况。建议采购人对延后的采购项目做好预案和安排,有关情况可以与各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公交资源交易中心保持联系。
2.恢复采购公告发布的具体时间,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恢复情况确定。建议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可关注“苏州市政府采购网”、“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有关政策或公告。
三、疫情防控期间的网上商城采购
1.预算单位从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应当事先与相关定点电商取得联系,确认库存和送货时间等。2月9日24时前下单的商品,定点电商送货时间不作考核要求;2月10日起送货时间统一为下单后3个工作日内,因疫情防控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待疫情结束后按各定点电商承诺送货时间,恢复正常考核。以上措施是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定点电商复工、人员到岗等多种因素影响做出的安排,希望预算单位、定点电商能够做好沟通,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好供需对接。
2.网上商城品目内没有上架的商品,按“心愿单”有关流程提出采购需求,定点电商无响应的,或虽有上架商品,但在2月9日24时前,经咨询定点电商,送货时间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预算单位在落实本单位内控制度有关要求后,可以从其他渠道采购。以上是针对非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的措施,如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网上商城品目内没有上架的,或虽有上架商品,但时间不能满足需要的,均可执行采购便利化政策。
3.各定点电商应当按照《苏州市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确保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安全有序。以上要求定点电商复工复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工复业后必须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保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疫情防控到位。
附件:
1.《层转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20〕5 号)(/html/content/20200127135202001.shtml)
2.《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6 号)(/html/content/20200129141533931.shtml)
3.《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财购〔2020〕7 号)(/html/content/20200201102628895.shtml)
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尽早发布市级政府采购项目暂停公告的通知》(苏财购告〔2020〕2号)(/html/content/20200201125221749.shtml)
5.《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苏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有关工作的通知》(苏财购告〔2020〕3号)(/html/content/20200201131158473.shtml)
苏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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