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开展201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各基层团组织:
按照《团章》规定,缴纳团费是团员的义务。现将团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园区团工委《关于开展2019年度团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对照文件要求,于7月17日前按比例将本校团员2019年度团费缴纳至园区团费专户。
注意事项:
1.请注意保留转账凭证,汇款时注明学校信息,并将凭证图片于7月17日前打包发送至892648267@qq.com,以便后期提供收据;
2.学生团员、团员教师应按文件标准缴纳团费。团员教师包括不满28周岁的青年团员教师和年满28周岁的团干部;保留团籍的党员教师自愿缴纳;
3.根据文件要求,各基层团组织留存本单位团费总额的60%,其余40%统一交至园区团费专户(详见附件2);
4.如有个别团员团组织关系变化、年满28周岁自动离团,以其在团组织的实际时间为准,按月收取团费;
5.按月领取工资的团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团费(详见附件2)。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团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
6.基层团组织留存的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适用范围详见附件1第十八条。
7.团员信息以智慧团建系统中注册的团组织和团员信息为准。
附件1:团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园区教育团委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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