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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特色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19 点击数: 字体:A- A+

苏州自贸片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特色清单(教育局)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备注

1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分立、

合并的行为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2

2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如改变名称、举办者等,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

3

营利性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仅包含条款中的第()()())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4

备注:涉企免罚事项如属于苏州市涉企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原有内容的,请在“备注”中注明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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