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特色清单
苏州自贸片区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特色清单(教育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主体 |
备注 |
1 |
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分立、 合并的行为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2 |
2 |
营利性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如改变名称、举办者等,并未对招生层次、类别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3.积极配合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3 |
3 |
营利性幼儿园办园行为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仅包含条款中的第(二)、(四)、(六)项); 2.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 第五十二条 幼儿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不符合规定标准,妨害学龄前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学龄前儿童安全的; (二)拒绝接收具有普通教育接受能力学龄前残疾儿童的; (三)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 (四)幼儿园班级人员超过规定限额的; (五)未执行安全、卫生、保健、营养等相关规定的; (六)选用未经审定合格的教师指导用书的; (七)侵占、挪用、抽逃学前教育经费的。 幼儿园年检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停止办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镇(街道) |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局 |
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4 |
备注:涉企免罚事项如属于苏州市涉企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原有内容的,请在“备注”中注明苏州市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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